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有計劃地進行。確定的具體程序:
——組織部門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涉及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研究后,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
——審計機關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回避制度是為避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違法行政,******行政行為的客觀公正性而設定的一項法律制度,有關行政法律都作出了專門的制度性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等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 遵守的回避制度也作出了專門的規定。
具體地講,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一是審計人員認為自己應當回避的,可以由審計人員自己提出,即審計人員自行回避;二是由審計機構作出,當審計機構認為審計人員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回避,即可作出有關審計人員實行回避的決定;三是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或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他具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果認為審計人員符合回避的法定條件應當回避的,有權依法申請審計機構要求有關審計人員回避。
審計機構、審計人員、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或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決定或要求回避的時間,可以是審計通知書送達后到審計過程終結前的任何時間?!徲嬋藛T的回避,由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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